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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前妻离婚后,她把5岁的女儿藏起来,让我和女儿无法联系、无法见面,我思女心切,经常情绪低落,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探望女儿的权利?读者陈先生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你与前妻当初离婚时,没有就探望权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你现在又不能与前妻就此达成协议的话,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你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进行受理。法院就此进行判决后,如果你前妻仍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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