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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琦 专栏
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退休,如果清正廉洁,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廉政保证金;如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予以扣减;保证金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按一定系数贴补。这是某省即将进行试点的廉政保证金制的有关规定。
某省“保廉金”的推出,勾起了人们的再次争论。其一,保廉金由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有侵犯公务员合法收入的嫌疑。其二,以行政经费贴补保廉金,专家认为是把公款变成私款的变相加薪。其三,用行政经费充当部分保廉金,等于是用国家的钱为公务员个人的行为作保证,有违法律上之保证的本义,难以发挥“保证”的作用。
不难看出,这些质疑和争论的背后,是不解的民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最基本的义务,现在,我们主动拿国家的钱鼓励他们去“廉洁”,好像保持了廉洁就是作出很大“牺牲”似的。这不但有违一般的情理,也有违“享有权利则当尽义务”这一最简单的法理。
现在,每有公务员招考,一个职位应者数十甚至数百人,为什么?其中关键是人们普遍看好公务员身份的特殊价值,他们手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共大权,身领公务人员之高尚荣誉,享受因执行公务而附带的各种便利,并且还拿着虽主观上总嫌少但不断增长的薪水。
执掌权力且享有那么多权利,自然要尽到义务。可是“尽义务”的含义远不止于“廉洁”或不违纪、不违法。同在这个省,即将实施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等30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公务员,不再是只要“廉洁”到底、虽庸庸碌碌也可稳端一辈子铁饭碗;而是不积极勤政,照样要下课。
“廉洁”是基础,“勤政”是提高,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不能止乎基础。这个省最近提出的两个制度,一个是“保廉”,一个是“治庸”。从消极防御到积极提高,这不但是公务员队伍建设模式的一个跨越,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平衡”这一基本法理的实现。这一精神,也体现到了正在起草的公务员法中。我们希望,那种倚重“保廉金”来维持公务员遵纪守法的做法能够尽早转移到“治庸”上来,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建设素质更高的公务员队伍,才更符合“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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