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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海健 通讯员韩英、杜晓辉)导致7死9伤、曾受到广泛关注的广州花都“3·14大火案”前天宣判。工厂老板温志明,因擅自开设工厂,并在生产中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能保障员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导致火灾发生,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温志明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花都区狮岭镇自己的住宅楼内开设了手袋厂。后又在该楼房的西侧搭建了饭堂和员工宿舍,并雇请不具备电工上岗资格的人员乱拉电气线路。同时,在紧靠员工集体宿舍的饭堂内堆放了大量的回力胶、成品箱包等易燃物品,严重阻碍了员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2004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由于饭堂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了回力胶及箱包等易燃物品,以致发生大火。正在宿舍休息的员工廖某等7人由于通道受阻,未能及时逃出而被烧死,赖某等9人在逃走时被烧伤或摔伤。事发后,温志明与死者的亲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作出了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温志明不服管理,在没有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住宅楼内开设工厂,并在生产中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未能保障员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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