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3.15专题
[市长接访]请在此提出征地及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
作者:amin 时间:2008-06-23 17:23:24
本月26号为市长、区长、局长公开接访日。届时,市、区、街三级领导将进行首次大联动公开接访,直接与群众面对面,广泛听取民声,排解民忧。

如果您有征地及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请在此跟贴提出。大洋帮帮你栏目会将您的问题进行整理,提交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并为您密切关注后续跟进措施。
网友回复
作者:王永祥 时间:2008-06-25 02:11:43
八十年代分配的宅基地(末盖房子)征收有补偿或补地??
作者:肖先生 时间:2008-06-25 23:14:31
问题:为何业经核准登记的房产证面积,在拆迁补偿时,市拆迁办坚持要按违章建筑处理?
我岳父在天河区沙河大街拥有房屋一间,1985年由街坊牵头集资拆平房改建楼房。1999年2月办理的房产证时,拆建负责人就违章事项接受了处理,我岳父房产证登记“总建筑面积53.59㎡”,“备注”栏注明了“其中5.16平方米违章建筑已作处理”的字样。
今年沙河大街旧房拆迁,办理拆迁补偿时,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房产证面积53.59㎡,只同意其中48.43㎡面积按每平米7400元的标准补偿,“5.16平方米违章建筑已作处理”的合法权属面积,补偿时仍然按违章建筑对待,每平米只能按1000元标准补偿。为此走访市拆迁办(即市土地开发中心),市拆迁办完全支持拆迁公司的主张。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凡属违章建筑,房地产证都不予以登记:
1.建设部1997年10月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2.1994年7月颁布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3.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七)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此前施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第十三条也有相同精神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
基于上述规定,我岳父房产证“备注”栏注明 “其中违章建筑已作处理”,正说明 “暂缓登记事由”已经消失,政府依法定程序核准登记的面积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拆迁公司理应按房产证登记的合法权属面积53.59㎡全额计算补偿。但事实是,我今年3月来回奔走于市国土局、市拆迁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最终市拆迁办4月25日的电话答复依然不改初衷。
房产证的扉页,“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文字白纸黑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房地,经审查确认,发给此证。”但到了拆迁办眼里,市府的“审查确认”毫无意义;
国家、省、市三级的房地产登记管理规章,也清楚规定:所有未经处理的违章建筑不得登记;一旦获得核准登记的面积,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拆迁办人士的解释却是,原来的违章建筑,即使获得核准登记,依然还是违章建筑。
谢谢。
作者:无助的市民 时间:2008-06-26 13:25:16
尊 敬 的
广 州 市
张 广 宁 市长,
越秀区武延军区长,
建设及市政局领导,
市地铁总公司领导,
地铁拆迁办负责人,
您们好!
我在外地打工,未能在市政府和机关领导于市内举办的公开接访日亲自拜访,深感遗憾!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杨箕站中山一路59号,61号楼的拆迁工程终于开工了,据报道:广州地铁五号线明年10月建成开通,这对广州市地铁建设和城市发展,对广大市民来说是件好事. 也许您们不知道,这样一件利民的工程,却导致一个生活在都市底层的家庭失去了可以遮风避雨的窝,甚至连基本的居住权也被剥夺了,不能不说是件遗憾和痛心的事! 想想未来的日子,当广大市民走在这繁忙地铁五号站的时候,都知道这里曾经还有个不做钉子户的市民,因遭遇地铁拆迁,而拆迁善后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仍过着流离失所日子的小家庭,也许,他们才会和我一样体会到:失去家的那种痛!

事情起因:
1988年港口机械厂为解决职工居住问题,将中山一路59号楼后面的单车棚改建成临时住房,以解决职工临时居住问题. 1991年我由达道路迁入中山一路59号后座之二居住,没有产权,是合法户主.因1995年港口机械厂改制,我不得不到外地打工至今.可是在去年的九月,我从外地回家的时候,却意外地发现住处的门窗,家里衣物,厨房的生活用具不翼而飞,于是就赶紧到梅花村街派出所报警,警员告知此地段正在拆迁,让我与有关拆迁单位联系;通过派出所警员给的号码,联系到当时地铁拆迁方的经办人张先生,他推辞说刚接手拆迁的事,不是太清楚此事,再联系张先生,他就让同事与我通话,他同事索性说门窗物品都没了,不关他们的事,让我去找广州市创卫办. (原中山一路59号楼的住户可以证实)

待解决的问题:
今年四月,因中山一路59号,61号楼拆迁补偿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地铁拆迁办的代表约了十五户有产权的住户协商,得知这消息后,我请假赶回广州,向地铁拆迁办的代表述说了我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并留下相关的联系电话,希望自己因拆迁遇到的难题能得到地铁拆迁方的妥善解决.

中山一路59号后座之二,是中山一路59号,61号楼的附属物,本来就在征拆红线图范围内, 而相关的拆迁通告均未标示此住址(穗房拆字〔2005〕44号,〔2006〕23号,〔2007〕46号 ),此时去深究是怎样一回事已显得没有意义了. 我们理解和支持市政建设,也无意为之无理取闹,所以我们一直都是采取理性的方式与地铁拆迁方联系,恳求地铁拆迁方能体谅我们的难处及困境,期盼着地铁拆迁方能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做为安家费,从而能渡过这个暂时的困境;今年五月,中山一路59号,61号楼的十五户住户都已得到地铁拆迁方的拆迁补偿,遗憾的是,我连沟通的机会都没有,又如何指望得到地铁拆迁方的圆满答复? 而今,妻子已有了身孕,再过几个月,孩子就出生了,我们好不容易盼到有个孩子, 可因为地铁拆迁,一家人就失去了这个可以遮风档雨能栖身的家(尽管它是只个单车棚),失去了家,连相应的适当补偿都没有,我们开始怀疑:自己支持和理解市政建设的初衷是否正确?社会的和谐与文明进步只靠市民维护还够不够? 此事已令知情的人(原中山一路59号,61号楼的住户)甚为痛感,难到我们注定要为市政建设付出如此沉重代价? 眼睁睁地看着自已合法的居住权被剥夺,这样的感受,是无法用文字表达的!

目前,市委市政府正按照省委汪洋书记提出的"创建文明城市,建设首善之区"的理念开展各项工作,可是相关的拆迁单位却一直未就这事进行妥善解决(尽管已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因市政建设导致一个底层家庭合法的居住权被剥夺,如何构建和蔼社会,共创文明广州城? 毫无疑问,没有首善之人,就没有首善之心;没有首善之心,就没有首善之力;没有首善之力,又如何创建首善之区呢?

虽然我们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我们默默无闻地为城市,为社会做微绵的奉献,可我们不是刁民;当我们遇上因市政建设而导致困境时,希望能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怀,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真正地替我们妥善解决实际问题,让广大市民都能生活在一个和蔼的环境里,尊敬的市委市政府和各级机关领导,这样的希冀不算过份吧?

恳切期盼政府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执政的思想,同时也在此跪求有关地铁拆迁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真正地替生活在底层的市民解决实际问题,行吗?






此致

广州市中山一路59号后座之二居民 厚呈.
联系电话: 0769-88168852
作者:汤先生 时间:2008-07-01 11:42:54
我是象岗山10号的住户,今年我们将面临被拆迁。文化局要在此盖一座历史研究所,我认为为什么一定要在居民住宅区盖?这是“首善之区”的目标吗?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都有规定: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具体办法国务院尝未出台。为此,我认为市政府应当公开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使这个办法更加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从现在来看旧有关规定好象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第一:补偿方式,根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实际情况有符合选择权的被拆迁人往往被告知本区无地无房,只有偏远地区才有,这样不是变相改变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二:货币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无形中给了被征收人一个大难题,如果被征收人现住房屋被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这个规定没有指明按一手市场或二手市场评估价格),但一般都按二手市场评估价格。如果按照二手市场评估价格,哪么被征收人就不可能买到现时居住条件的房屋,更不用说买一手楼房了。所以拆迁单位都选择用货币方式来补偿,哪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又如何来保障呢?第三:拆迁期限,现时的拆迁期限往往没有充裕的时间让被征收人去选购新房,更不用说购房后的装修时间了,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又没有明确规定,无疑就是对被征收人造成伤害。现在这里人心惶惶不可终日,请张广宁市长关心一下我们这些居民,谢谢!




作者:汤先生 时间:2008-07-01 17:26:32
谢谢大洋网!但愿张市长也能看到我们象岗山住户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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